2020年5月11日 上海—遵从捷克共和国政府2020年5月4日(n. 511) 的决议,以及2020年5月18日捷克共和国国家紧急状态的结束,捷克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部分更新我馆的签证服务。签证服务仅限于下面列出的特定类型和目的。
自2020年5月11日起可提供的服务范围:
接受下列申请:
请知晓此服务范围没有包括旅游,ADS, 探亲访友,或商务目的。
自2020年5月26日起,我们开始接受以下类别的申请
a)接受下列申请:
自2020年5月18日开始,申请接受范围已扩展到以下几类:
自2020年5月26日起,我们接受的申请扩展至
a)学习目的的长期签证/长期居留卡
b)开始继续处理申请
自2020年5月18日起,开始继续处理所有在国家紧急状态和保护措施前接受的长期签证和居留申请。
c) 如果持有已被批准的居留许可,捷克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可接受其领取居留许可目的长期签证的申请(即通常所说的D/VR类型签证),依据职权为其签发签证。
注意:领取居留许可目的长期签证的持有人和季节性劳工,入境捷克共和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根据捷克共和国政府在2020年5月4日的511号决定条款I第1点字母n)下的规定,持有领取居留许可目的长期签证(即通常所说的D/VR类签证)的外籍人士和季节性劳工,只有在提交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检测证明后,才可以入境捷克共和国。 该证明应当采用医学证明的形式,表明该外籍人士已在被授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 (SARS CoV-2)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了RT-PCR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不得早于入境捷克共和国时间的4日前。 外籍人士自行安排检测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必须在入境捷克共和国时持有检测证明。如果未能满足此要求,将被拒绝入境。该证明必须包含可用于验证此检测的数据信息,检测类型和日期,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信息。 |